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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注意事项

  


 

 

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注意事项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2007-10-15    

    
一、养殖业执法检查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一)含义。指养殖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其管理职能,依法对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养殖业管理秩序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的行政行为。
(二)法律地位
1、它是由法律授权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职权;
2、以执法机构的名义实施,无论由谁牵头,因为它是一项行政行为必须以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名义实施;
3、具有单方强制性,根据执法主体单方面的意志即可生效,不需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4、被检查者负有服从和协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重点注意事项
(一)执法行为规范
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
遵守职业道德与纪律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服务渔业。
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禁:
1、着装入娱乐场所消费;
2、罚款不开票;
3、索要收受钱物;
4、私分罚没;
5、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办证;
6、参与渔业经营。
(二)程序合法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1、简易程序
条件:事实确凿,于法有据,罚额较少或警告
步骤:
(1)表明身份,确认事实,说明理由,听取申辩;
(2)做出决定,交付处罚决定书;
(3)告知诉权,并向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案件举报表
(2)现场笔录(证人)
(3)现场检查记录(笔录、拍照、录像等)
(4)当事人陈述笔录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款,没收财物清单要当事人签名
(7)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起诉期届满15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
(8)结案
(9)整理案件、归档
3、听证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部分)
较大数额罚款,按《行政处罚法》组织听证
(1)要求听证的,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3)原则上听证公开执行;
(4)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
(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请人代理;
(6)调查人员举证,当事人申辩;
(7)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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