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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程序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程序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2007-10-25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特征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主管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2、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3、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执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且极具专业性,如公安、卫生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分类
(一)内容
1、行政处理:通常表现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免除、剥夺等,如颁发执照、撤销商标权、征税、免除兵役、减税。
2、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或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目前惩戒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3、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行政行为,如纳税、服兵役的强制执行,另包括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组织,就特定事项,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预防措施。
5、行政监督检查。
6、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
三、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涵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也就是法律关于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的规定。
国家通过立法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必须进行的活动及方式、时限、顺序等明确规定下来,使得整个过程格式化,规范化,成为一种法定的行为模式,就构成了行政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分类
1、具体程序,是指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适用的程序,如结婚登记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2、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适用的程序,是从各种具体程序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共同程序,如调查、审查、决定、制记录文书、法律救济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1、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由主体自行决定,否则即为程序违法。
2、约束性: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都要受程序的约束。
3、保障性:保障主体排除干扰,实施执法行为;保障主体规范执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
1、保障实体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2、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执法行为的侵害。
3、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廉洁、高效。
(五)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行为有据原则
4、效率原则
(六)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
1、时效制度:如申请、受理、立案、取证、答辩、听证、决定复议的时间。
2、职能分离制度:指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不同机构和不同执法人员分别承担不同的执法职能。
3、集体决定制度
4、告知制度
5、听证制度
6、回避制度
7、制作记录和案卷
8、法律救济制度
(七)行政执法程序的两种基本类型
1、被动型行政执法程序,因申请而提起的,如婚姻工商登记。
(1)申请,是提起这种程序的前提条件。
(2)受理:决定受理,送达通知书;不予受理,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是关键,应全面、客观、细致、准确。
(4)核准:主管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事项的意思表示,核准一般以书面形式,不予核准,应说明理由。
(5)颁发: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申请事项后,发给申请人有关的证照或文件。
(6)公告:不是所有被动型行政执法行为的必经程序。
上述阶段,法规规定了时效和方式的,应依法完成。
2、主动型执法程序,指行政执法主体依其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那一类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监督命令、强制执行、处罚等都属主动行政执法,其特点:一是整个程序的提起等由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主动决定;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提出申请没有影响;三是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主体。
主动型执法程序之一般程序
(1)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的法定方式是出示证件,其他均不行,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2)立案。需报批。
(3)调查。调查收集证据需2人以上。
(4)审查。
(5)告知和听证。
(6)决定:调查终结,可实施某种行政执法行为,应书面作出并制作文书。
(7)宣告和送达。宣布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8)执行。当事人应履行义务,否则可依法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1、读法律后果的涵义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规定,国家(1)否认其行为的有效性(2)对其给予制裁。
2、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
(1)违反时效规定,超过期限执法。
A、如被动型行政执法中逾期不受理、不答复、不核准;
B、如主动型行政执法中的逾期不作处理决定,对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不按法定的方式和步骤执法。
A、如应书面的采用口头方式;
B、应送达文书的不送达;
C、采取诱骗逼供的方式询问当事人;
D、未出示执法证件就进行有关执法活动;
E、未经告知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
F、违反职能分离规定,应适用一般程序的适应简易程序;
G、违反回避规定执法。
3、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如下
(1)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2)责令或者判决补正程序,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追究行政执法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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