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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畜牧水产局、市兽药监察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管理,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湘牧渔发〔2008〕3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2008年兽药管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兽药管理工作意见
2、2008年长沙市兽药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记分办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兽药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实现农业部提出的“优质兽药出厂,放心兽药入户”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全市兽药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和整顿我市兽药市场,确保奥运之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2008年必须加大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
(一)严把审核发证关。对所有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照GSP要求进行规范,逐级审查把关。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到期需换证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县(市)要采取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与经营条件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对现场考核合格的企业依法给予许可,凡是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现已达不到要求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对不能继续经营的,及时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是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全市范围内开展兽药市场清查行动,坚决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做到发现一家,取缔一家。二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农业部、湖南省《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要求,市畜牧水产局将对全市兽药市场开展2次拉网式执法检查,各县(市)也要在所辖区域内按工作需要开展整治行动。打击违法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重点检查2007年农业部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对2007年度及本年内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一律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对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经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产品不再进行抽检,直接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兽药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兽药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畜牧水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沙市兽药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对全市的兽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年内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兽药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计分考核,目标考核合格的予以通报表彰。二是建立案件督办通报制度。各县市对农业部、省通报的兽药案件,实行案件督办制度,限时完成,及时上报结果。三是完善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各县市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方便群众来电来访,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建立兽药打假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四是开展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兽药经营从业人员和基层兽医站药房人员的培训,开展兽药法律法规、农业部有关规定及行业相关知识继续教育、考试,确保培训率100%,持证率100%。
二、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兽药使用环节监管
(一)开展安全用药知识科普宣传活动。通过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将兽药法律法规、农业部有关规定及行业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将科学用药、安全用药、休药期规定等,宣传到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指导他们合理用药。加大对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加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使养殖者自觉抵制假劣兽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监督养殖企业建立兽药登记使用制度。将兽药溯源制度纳入今年兽药市场规范管理体系。监督和指导兽药使用单位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逐步做好兽药购入、使用记录,对兽药购入、使用记录不规范的养殖场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中等规模以上(存栏猪5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必须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对兽药购入、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如实记录,以备溯源。
(三)加大监测力度。对中等规模以上的养殖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督查。监督养殖者严格执行休药期,并进行“三查”,即查药品采购记录、查用药记录、查不良反应记录。要认真查处养殖环节中违规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磺胺、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氯霉素等禁、限用兽药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将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残留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以国检、省检结果为依据)。
三、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各地要把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列为兽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一是贯彻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号令),各县(市)在四月份将辖区内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县(市)初审意见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审核、验收,再统一按程序向省局报请换发新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打击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二是坚决查处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制售假劣疫苗的单位和个人等,坚决取缔,依法查处。三是严厉打击走私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规模养殖企业,对未办理《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走私兽用生物制品,一律依法收缴销毁,并追溯走私兽用生物制品供应链。四是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行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安全。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兽药生产质量
(一)严把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关。一是建立兽药质量责任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优质兽药出厂,放心兽药入户”活动的精神,督促兽药生产企业确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对兽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建立兽药质量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控,确保出厂兽药质量,维护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依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省及市监督抽检结果、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各兽药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报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继续推行质量监督员巡查企业制度。各县(市)确定专门人员,作为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每月对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巡查1次,发现违规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库存及售出不合格产品要监督厂方招回销毁。对2007年度以来列入农业部重点监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兽药GMP执行情况和产品销售记录的建立,掌握企业销售市场和产品具体流向,加强对企业产品的监管;对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跟踪检查其是否仍在非法生产,一经发现,从重从快打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率高于90%。二是完善兽药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对已经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企业,继续加强监控,及时更新企业生产、购销记录;对尚未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的企业,要迅速将其基本信息和生产情况登记备案。三是加强兽药生产企业信息联动。各县(市)要积极组织兽药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内的信息联动活动,加强专业信息的交流,促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